民事起诉状
原告:余双江,男,汉族,2000年5月24日出生,住: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东升村4组41号,公民身份证号码:51302120000524337X。
被告一:王昌桥,男,汉族,1995年04月21日出生,住:贵州省息烽县流长镇四坪村大一组,公民身份证号码:520122199504212215。
被告二:海口美兰王烂烂汽车商行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60000MADJ2DF50X,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38号蓝天丽城2单元A-104,法定代表人:陈美红。
诉讼请求:
事实与理由: 原告通过快手和抖音平台与被告一取得联系,并在线上就购买二手宝马330牌汽车(车牌号为桂A5N3P6)达成了合作意向。为了完成交易,原告实际前往贵州并与被告一于2025年1月27日线下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。该合同约定车辆总价为人民币27800元,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等由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。原告依照合同约定,分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支付完全部购车款项。
然而,在原告使用上述车辆期间,发现被告一未能按照承诺办理车辆过户,且多次以不合理理由推脱相关责任。经调查发现,被告一所售车辆存在重大隐瞒,并未向原告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,构成欺诈经营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损失。
由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合作伙伴,参与了涉案车辆的销售过程,因此应当对被告一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原告屡次尝试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上述问题,但均未果,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,依法判决,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证据和证据来源:
此致 贵州省人民法院
附:本起诉状副本贰份
起诉人(签名):余双江
[起诉日期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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